《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犯罪行为以及量刑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若个人实施了下述任何一种行为且涉案金额大于等于五万元而小于二十万元者,其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被处罚金,数额在二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
若是涉案金额大于等于五万元且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被处罚金,数额在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
如若涉案金额大于等于二十万元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遭受罚金的惩罚,但罚金具体额度在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或者处以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制裁。
此等法律条款中列举了以下几种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指控事实和情节:
首先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其次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再者是“冒用他人信用卡”;
最后是“恶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