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并非如此,在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方面,其金额必须不得低于征收行为生效之日起,与被征收房屋同类性质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当人民法院裁定给予行政赔偿时,赔偿的标准也不能低于原告依据征收补偿方案所能获取到的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若您希望寻求国家赔偿,首先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赔偿申请,或者在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同时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有责任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对不赔偿的决定持有异议,受害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