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被刑事拘留的经历并非就会留有案底。
这里所提到的“案底”,特指曾经过法院审理并被依法判刑具有刑事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详细个人信息以及相关犯罪事实、审判过程的详尽记录和最终判决结果等各类书面文档资料。
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拘留,则主要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据其直接管辖的案件,在侦查环节中面临法定突发紧急状况时,对于明确的现行犯罪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因此,无论从严格法律意义还是实际执行角度来看,刑事拘留都不属于刑事处罚的范畴,仅仅是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必要且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而已,因此并不生成所谓的案底。
只有经过刑事审判之后,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案例才可能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