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对于行政复议案件,应由被告方承担向复议机构提供证据的义务。
然而,在我们所熟知的行政诉讼方面,原被告双方均需履行举证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条款的明确规定,行政意识主体的一方应对做出之行政行为担负起必要的举证责任,需要积极提供他们在完成相关行政行为时的充分证据以及作为决策依据的正常文件资料。
而当申诉方以被告未履行法律规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时,原告方则需提交他们曾向被告提出相关申请的有力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