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是特指针对某笔订单或合约所收取的资款,虽然它既可被定义为质量瑕疵保障金,亦可能被称作质量信誉保证金。
质量瑕疵保障金,乃系由买卖双方以协议商定之方式,自应支付款项中预先扣除部分金额,一旦交易标的物发生品质问题并需进行修复之时,该项资金将被用于支付相应的修缮费用。
然而,质量信誉保证金,则主要由施工方依建设方之具体需求,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提前向建设方预付,旨在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严格符合建设方标准。
尽管两者均属于构成建筑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