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或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况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原因:
首先,司法机构无法找到能够充分证明其存在犯罪事实的确切证据。
其次,诉讼案件中的涉案人员的行为并未达到法定的刑事犯罪标准。
再次,即使有确实的证据表明涉嫌犯有罪行,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针对此种罪行所面临的刑期上限不足以对嫌疑人进行实质性的处罚。
最后,尽管有足够的证据揭示了嫌疑人行径的犯罪性质,并可能会被判定为适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可以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可能引发的社会危害性风险,则无需采用逮捕作为解决方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