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回扣被退还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
关于职务类经济犯罪,如贪污罪以及受贿罪等,其既遂的判断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已对不当取得的财产进行了非法占有的行为。
该犯罪形态具有终结性而非临时性特点,当某一犯罪行为呈现出某种犯罪形态后,便无法再转换为其他任何形式的犯罪形态。
换句话说,在犯罪既遂之后,即使退还了已经获得的财物,犯罪形态依然维持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