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所发行的医保卡,对于在福州地区使用而言,其有效性已经被确认。
关于跨省异地就医的直接结算问题,此类住院、普通门诊以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等相关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按照就医所在区域制定的支付范围及其相关规定来进行(该部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医用耗材等方面的支付范畴)。
与此同时,还需遵守参保所在地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以及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等相关的政策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