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乃是属于某位人士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所拥有财产的范围:
首先,个人私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薪资、奖金、由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益、知识产权的利润、因继承与赠与获得的财富、资本增值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其次,一方在婚前所已经获取的财产权益,包括例如一方在此前所取得的债权等等;
再次,婚前财产的利息,其中亦包涵个人婚前财产的利息;
最后,一方在婚前以货币、股权等方式持有的资产,在婚后可能会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众所周知,婚前财产乃为一方个人所有之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确立而自然转变成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