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未成年人参与斗殴导致身体受伤的案件,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已年满16周岁的嫌疑人,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年龄介于14至16周岁之间的嫌疑人,如果在打架过程中致使他人重伤甚至死亡,亦需承担相应刑责。
另外,针对年满12至1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和采用极度残忍手段如将人致死或使其重伤并留下严重后遗症者,只要其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可并核准予以追诉的,仍须承担相关刑事赔偿责任。《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