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五年前签署的担保行为现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事,我们需要依据实际的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如果在保障协议中明确地规定了其相应的保证期,那么这就必须严格遵照相关条款通盘考虑。
而当保证期长达五年甚至更长时,此刻的担保仍然保持其有效性。
其次,若保障协议中并无关于保证期的详细描述,这种情况下,通常会将保证期确立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满额至之后的六个月之内。
然而,在这个阶段我们还需要审视主债务是否已然满额以进一步确认当前担保的法律效力。
假如主债务已经开始计算,且时间跨度已越过六个月,那么我们也可以据此断定该担保当前处于失效的状态。《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