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银行在执行抵押财产方面的准则,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裁决,在执行过程中需充分保障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在抵押财产可分割的前提条件下,可对超过抵押债务额度的部分进行执行。
下面我们将分别阐述1、关于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2、以及在执行程序展开过程中,当其他人对执行标的物拥有抵押权,且抵押物能够分割的情况时,对于其超出抵押债权额度的部分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
首先,关于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抵押合同作为从属于主合同的附属协议,无论是在同时间内签订还是在主合同成立后另行签订,均应当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
其次,在法院实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有人对于执行标的物拥有抵押权,且该抵押物是具备可分割性的情形下,对于其超出抵押债权额度的部分,法院有权进行执行。《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