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制体系中,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的关联性主要体现为依附性质,具体而言,即基于附随义务的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设定担保物权,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依法签订担保合同。
此种类型的担保合同,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亦包括其他具备担保功效的各类合同。
然而需明确指出的是,担保合同仅仅是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若主债权债务合同因各种原因被判定无效,则该担保合同亦将毫无疑问地失去其合法性基础,但这并不完全适用于所有情况,因为在实践中,一些法律可能还会针对特殊情形预留额外的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