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设立责任中心,必须满足以下四项必要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可以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具体个体,也就是要有明确的负责任人或主体;
其次,需要确立承担经济责任的客观对象或者说客体,以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再次,还需制定出考核经济责任的基础性准则或指标,以便于进行评估监督;
最后,还须提供能够有效保证承担经济责任的各方面保障措施。
所谓责任中心,是指企业内部那些既能承担一定程度的经济责任,又享有一定权益的小型(责任)部门或单位。
这些责任中心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它们是一种集责任与权力于一身的实体单位,体现了权责一致原则;
第二,具有承担起经济责任的各项基本能力素质,这也是建立责任中心的前提;
第三,使得责任和权利都得以实现有规可依,有度可量,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第四,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业务以及相对独立的财务收支活动;
此外,易于实施责任会计核算,这也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管理体系铺设了坚实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