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婚戒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按照规程,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期间里,夫妇俩所获得的包括工资以及奖金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劳动回报,劳务酬金,各类生产和经营活动所产生或涉及的收益,以及投资取得的收益都应当归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范畴之内。
然而,婚戒本身被认定为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赠与物,在赠予完成并发放以后,仅供其中一方单独使用。
因此,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一方专属的日常生活物品,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权益范围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