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我国民事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法定的诉讼期限。
这一期限自权利人确切知晓或究应知晓自身合法权益有所受损,以及义务人持续存在并应承担相应责任开始算起。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特别规定,也可依此顺延计算。
然而,对于自合法权益受损之日至今已过去超过二十年的案件,即便符合其他立案标准,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司法救济。
尽管如此,若确实存在特殊情形,依据各方权利人和义务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仍有权进行酌情考虑是否对该类案件予以延期审理及作出最后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