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单位犯罪的案例中,若单位层面以全体成员决策或由负责人决议并采取主动自首行为,如实禀告单位所犯下的罪行,或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愿意亲自揭发单位犯罪真相,此类情况皆应被视为单位的自我悔过之举,即“单位自首”。
若单位已采取了自首行动,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具体实施人员未能提前到达,他们仅仅是真诚地述说自身所了解到的犯罪行为,同样也可算是自首行为;
然而,若这些人选择隐瞒他们所知晓的罪行或逃避法律的制裁,则他们的行为不应被视为自首。
此外,即便单位没有进行自首,如有直接责任人能率先自首并真诚地讲述其所知晓的所有犯罪事实,同样应对这位直接责任人予以认可并认定他为自首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