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担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中,凡是肆意妄为、滥用权力或疏忽职守,从而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带来其他极其严重后果者,应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假如造成了特殊严重性的后果,将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有人因徇私枉法而触犯上述条款,将会被从重处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