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赌债”,即夫妇其中一方在参与赌博中所负之债务,此类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妇共有的债务范畴。
倘若某一方仅因自身贪好赌博而借款所导致的债务,鉴于这类债务并未被用于夫妇双方共同生活及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这无疑是一种一方私下里出现的不合理消费行为,并不符合夫妻共有债务的定义,因此这应该由举债者本人独自承担债务后果,而其配偶则无需为其偿还任何债务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