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涉及到尚未年满十八岁,但已经达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士,并且其主要依靠自身所获得的劳动收益维持日常开销的话,那么其父母在法律层面上无需肩负起抚养之责。
这是因为在这个阶段,这些未成年主体已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此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及经济状况,此时也就不再需要父母亲为此作出进一步的保障与支持了。
然而,若孩子并非处在这样一种状态下,即指其年龄均未满十八岁,且父母仍然对其抚养责任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倘若父母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这一职责,对于那些尚处于未成年或是无法独自生活的成年子孙们而言,他们有权向家长提出支付抚养费用的要求。
如若就此事出现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争议,他们也可以选择诉诸于司法机关,通过适量的法律程序进行裁决和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