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损害的具体赔偿事宜,其涵盖面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受害人须面临人身损害的风险,为了治愈疾病而进行的各种治疗措施及其相应的开支,如医疗费;
其次,因治疗过程中所需的休息而造成的劳动力损失,也应获得适当的弥补,如误工费;
在治疗期间由于承担陪护工作导致的收入减少,也是应予考虑赔偿的范围,如护理费;
此外,与治疗相关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津贴以及必要的营养补充费用也在赔偿之列。
若受害人不幸因受伤导致伤残,在这个基础上,生活所需的费用会相应增加,同时因为失去了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同样需要得到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对康复护理、持续治疗过程中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的实际支出。
若受害人不幸离世,其继承人同样有权向责任人要求支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种费用,并且在办理丧事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应得到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受害者还可以申诉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金额则需参考如下几项要素:
1.侵权人的过失程度;
2.侵权行为所选择的手段、场所、行为方式等具体关节;
3.侵权行为带来的实际后果;
4.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的利益;
5.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实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