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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是否有义务还

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是否有义务还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2024-04-18 18:15:13 已帮助29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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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是否有义务还
在实际情况中,我们并不是仅仅根据某一方是否知晓特定债务的存在来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相反,我们会着重考虑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若我们对此做出肯定性回答,即便其中一方对于该债务的存在毫不知情,那么他/她仍然需要履行归还款项的法律责任,即拥有偿还义务。
然而,假如我们确认此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则无论另一半对此事是否心知肚明,均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多是由于婚姻生活中的家庭开支,夫妻共有的财产管理、使用、产生的效益以及处置等行为所导致的。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一方在结婚前向他人借入款项购买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为了购买这类资产所背负的债务便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所背负的债务往往也视为共同债务;
再次,当夫妻两人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经营所得用于改善家庭经济状况或与配偶共享时,因这些原因所产生的债务亦可被视为共同债务;
最后,我们还需注意到,夫妻有人或双方因治疗疾病以及保卫法定继承人等原因所产生的债务也自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除此之外,抚养子女、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支付教育及培训费用、以及正当必要的社交应酬开销等花费所产生的债务也都被广泛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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