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途所需之审批手续,待农用地成功转变为建设用地后,方可允许在其上进行建设项目,诸如建造房屋等。
若申请者已顺利办理完毕相关法令手续并获准使用耕地进行建筑物施工,则应遵循占多少归垦多少的规则,由占用耕地的责任方自行承担相应的开垦责任,开垦出数量和质量能与其占用耕地相匹配的新耕地;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或开垦出的耕地未能达到标准,则须依照所在省区市的相关规章制度向政府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专项用来开垦更多符合标准的优质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
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