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发表关于放弃继承不动产的声明并不是随意可撤回之举。
具体来说,在财产分配处置之前或者正在司法诉讼期间,继承人如果对于先前所作出的放弃继承决定产生了疑虑并做出相反的声明,该情况需要有人民法院根据他们提出的具体缘由来进行深入判断和审慎研究,最终决定是否予以正式认可。
然而,当财产分配处置完成之后,如继承人又后悔当初的放弃继承声明,此时将不会得到任何认可或支持。
因此,若有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后又萌生出变卦的念头,首先应先行与其他共同继承人进行友好协商,极力争取获得其他继承人的理解与支持。
若能够成功说服其他继承人撤销其原有放弃继承声明,那么各方仍然可按照原本的份额继续享有相应权益。
如经双方协商无果,接下来便必须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满意允准其撤销放弃继承声明的请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