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资格依法完成离婚程序,然而在程序中需要先就遗失或损坏的结婚证书进行必要的补发。
若婚姻证书不慎遗失或受损,当事人可凭户籍本和身份证前往当初办理婚约注册的机构或是另一方永久居住户口所在区域的婚姻相关机关予以补办。
在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详细检查以及确认其资料真实后,将为其当事人颁发新的结婚证明。
此外,当事人亦可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离婚问题。《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