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被视为过错之一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伤害行为,包括他违反了原本应该遵守的法律规定,或是严重违反了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甚至可能是由于他对另一半施加了侵害或者做出了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举动,所有这些行为都有可能给对方带来程度不一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如果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并且拥有上述特征,那么可以称该方为“离婚过错方”。
具体而言,主要分为如下五大类型:
1. 涉及到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2. 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3. 重婚的行为;
4. 有配偶者与异性在外公开同居的行为;
5. 有其他不可忽视或者严重性质的过错行为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