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当出租方得知或理应知晓承租者进行了转租行为时,其享有在六个月内提出抗议并请求该转租合同被视为无效的权利。
换言之,出租方在知情或者应当知晓上述情况之后,可拥有长达六个月的时间段来决定是行使终止权,还是请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
倘若在这段时间内,出租方未作出任何行动,那么便默认此转租合同为合法且有效。《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