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满足以下所述之全部条件,便足以构成变造公司债券罪行:
首先,从主观层面来看,涉案人员须明知故犯,且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谋求不法财利;
其次,在嫌疑人身份方面,本罪行涵盖所有普通公民范畴,无特定指向性;
再次,是关于本罪行触及的客体问题,其针对的是国家严肃严谨的有价证券管理体制,以及受此影响而引发的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混乱与被严重破坏等情形;
最后,从客观角度分析,要求涉案人实施了变造公司债券这一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满足本罪行的实体要求。《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