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通常无法获得缓刑审理,原因在于累犯者通常具备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这与缓刑制度所强调的考虑罪犯是否存在悔罪之意、有无再度危害社会的倾向性相悖。
所谓累犯,即是指曾遭受过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包括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又触犯了另一项重罪的罪犯。《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