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关于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再婚后的家庭财产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具体探讨并分析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若离婚后的亲生父母再次缔结婚姻,倘若继父母在遗嘱中明确规定将财产遗赠给自己的子女,在法律意义上,只要该遗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具有效力,那么在继父母去世以后,其子女便有权获得相应的财产继承权。
其次,如果父母离婚并再次组建自己的新家庭后,若新家庭中的继父母与子女在此期间存在着抚养与被抚养的事实关系,那他们便可如同亲生父母的孩子一般,依照法定程序享有相应的财产继承权益。
关于财产继承的顺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主要根据相关顺序进行分配。
具体来说,有着以下几个原则:
(一)首先由第一顺序的人进行继承,即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二)如果第一顺序人不具备继承资格,则由第二顺序人继续参与继承,具体包括:
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当继承事件发生时,由第一顺位的人先行进行继承,其后方才轮到第二顺位之人参与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子女概念,包含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领养儿童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类别;
而父母则涵盖了生育的生父母,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及继父母身份;
而对于兄妹姊弟,这一概念也包括了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亲不同母亲或同母亲不同父亲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不同类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