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任何一方为原告进行离婚诉讼时,当关系出现不可调和而导致分居满两年之时,法律规定这是正式宣告婚姻终止的时间节点。
虽然分居并非判断是否能够批准离婚的决定性因素,然而若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并且经过充分调解后仍然无法达成共识,法院会最终裁决离婚:
1、婚姻期间有过重婚或者与其他人同居的行为;
2、对配偶或者其他家庭人员有过施加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行为;
3、长期沉浸于赌博、吸食毒品等恶劣行为中且屡次不改;
4、因为感情问题而已经分居达到了整整两年的期限;
5、除了前面四点之外,还有其他导致夫妻关系完全破裂的其他严重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