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一般的观念是婚前债务通常被视为某一方的个人责任。
因此,对于债权人试图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其婚前所负担的个人债务的行为,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此笔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使用,那么法院将会考虑支持他(她)们的诉讼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