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倘若某人被宣布死亡,那么其婚姻关系也就自然从死亡宣告之日开始正式终止。
这是因为,当该个体的生命状态被认定为灭失之时,他与另一半之间的法律婚姻关系也就理所应当地消除。
然而,若被宣告死亡之人重获新生并得到法院裁定撤销死亡宣告之后,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将产生多方面的法律效应。
具体来讲,这种情形可细化为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若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在此期间未曾续弦,那么在死亡宣告被撤销之后,原先的婚姻关系就能够自然恢复如初,无需再次重新缔结婚姻登记;
其次,若是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向婚姻登记机构公开发表声明表示不愿与其恢复曾经的婚姻关系,那么这个提议就无法实现自己的要求;
最后,假如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早已步入新的婚姻殿堂,并且他们在这段婚姻生活中经历过离婚或是当前的配偶不幸离世等多种状况,即便法院裁定撤销死亡宣告,他们也不能因此恢复曾经的合法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