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租赁事宜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商议确定具体条款,所订立之租赁协议应包含下列一般性规定概要:
(一)身份及常驻地址信息,明确现有租赁方的姓名以及其在租期内的居住地点;
(二)详细描述出租屋所在地理位置及其规模、构造形式、附属设备,例如家具、电器等等室内精细布置情况;
(三)明确指出租赁费用与保证金数额,包括租金标准以及如何支付上述款项;
(四)提出对该房屋的租赁用途以及对于使用者在功能方面的种种限制性要求;
(五)严谨关注该房屋及室内各种家电、器具的安全性,确保无任何潜在隐患;
(六)界定清晰的租赁期限,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葛;
(七)明确双方的维修义务,保证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维护工作;
(八)规定居住者如何承担物业、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
(九)当产生纠纷时,应对解决办法进行明确说明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追究机制;
(十)最后,应考虑到租赁协议中可能存在的其他细节问题,从而使租约更加完善合理。《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