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所涉范围主要如下:
首先,其中涵盖了婚姻缔结前个人所有的特定资产,具体包括薪资酬劳、奖金福利、从事生产活动及从事经营贸易所产生回报、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因继承遗产或接受他人馈赠所获之财产、资本增值以及其他合法的收入来源;
其次,也包含了在婚前已获得的并属于个人财产权利的对象,例如在婚姻缔结前即拥有的债权等;
再次,还包括了婚前已有财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利息收益,其中既包括个人财产本身的储蓄所产生的利息,也包括其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最后,另外一部分则是指在婚前以货币、股票和股权等形式存在,但在结婚后表现出另外一种形态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