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医疗活动遭遇因疾病状况的突发性变故或患者独特体质情况下导致的医疗意外情况时,这并不构成医疗事故。
此类医疗意外事件的产生带有难以预测的性质,在此过程中,医生及护士等护理人员的主观层面并未存在任何疏忽行为,而是由于病员自身的生理特性与某些特殊类型疾病相互交织共同作用,在短时间内迅速爆发开来。
这种情况的出现超出了医护工作者们以及现有的现代医学科技领域对于可能的预见、预防以及避免能力范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