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责任免除的具体情况列举如下:
首先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了勾结或违约行为,用以欺骗保证人并促使其承受保证责任的;
其次是主合同债权方采取了欺诈及胁迫等卑劣手段,致使保证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最后就是当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以新的贷款来偿还之前的旧债时,若是保证人在此过程中知悉或者应知晓这一情况,那么久需要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四百九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则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