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之际增值部分可以予以分配之事,主要发生在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房贷的情形之中。
如若夫妻一方在结婚前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其自身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婚后则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使得不动产权属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那么,当夫妻最终选择离婚之时,他们有权利协商并决定该不动产如何处理。
倘若无法就此事项达成共识,则需依靠我国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法院将会将该不动产判决给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并且贷款未还清的那部分也将被确认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至于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偿还贷款所产生的款项以及与之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当根据产权登记一方给另一方面予以适当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