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债务承担”制度,乃指在保持原有合同条款不变的基础上,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签订协议,将部分或全部债务转嫁给第三方履行之一种合法现象的法律术语。
债务承担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如下:
首先,作为被承担的债务必须得是真切可行并且具备法律效力的;
其次,该类债务应当具备可转移的性质,不得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如(1)因债务属性本身决定无法进行转移;
(2)基于法律规定禁止的债务转移;
以及(3)经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商定不允许进行债务转移等。
再次,作为债务转移的接收者即受让人需与原债权人达成共识并形成债务转移的书面协议。
最后,任何债务承担决定都应得到债权人的明确批准方可得以生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