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形之下,担保人为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之后,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自身权益仍享有合法追索权。
首先,关于追索对象方面,1.担保人须满足已承担相应保证责任的条件,便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2.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即便被担保人已经无力偿还债务,但承担了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依然拥有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的权力,进而能够参与到破产财产的分配过程中。
其次,从追偿的具体金额来看,1.担保人仅需在其承诺的保证范围内,根据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比例,来计算出应得的追偿金额;
2.若担保人实行自愿履行义务原则,即未援引债务人的抗辩权或未超额承保,那么,当其实际清偿金额超过主债权的范围时,保证人仅能在主债权的额度内,对债务人行使最后的追索权。《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