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具备司法权力要求法院宣告已经按规定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为无效婚姻的诉讼主体,既涵盖了婚姻双方当事人,又包括了婚姻存续过程中的相关利益方。
利害关系人主要包含以下几类人群:
1.因重婚之原因提出宣告婚姻无效请求的,这类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团体具有此项权利;
2.对于未达到法定婚龄而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可以享有此类权利;
3.对于存在被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一特殊情形而要求宣告无效婚姻的,他们的近亲属可以行使权利;
4.如若结婚前身患医学界普遍认为无法康复且不宜结婚的病症,自婚后至本院审理期间仍然无法治愈,其近亲属也有权提起上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