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同意的债务,其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那么其所涉欠款就是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
首先,当夫妻双方都签署了债务文件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来对此给予认可时,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便是双方共同的债务。
其次,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维持过程中,以自己个人的名义为整个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进行的借贷行为形成的债务。
最后,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各方以个人名义在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之外发生的诸如债务等事项,但只要债权人能证明这些债务确实被用于共同创建和经营事业上的用途。
关于夫妻共有负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若共同拥有之财产不足以支付或财产各属于各方所有时,需经由双方协商来决定如何清偿负债;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法院作出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