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如果任何一方存在刻意隐匿、移动或以其他方式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富权益的行为,那么另一方可有权向国家法律机构提出法律申诉,请求分割共同资产。
2.当夫妻一方有意隐瞒其拥有的或是通过某些方法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隐藏和转移的情况发生时,在两人在离婚时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阶段里,被隐瞒或转移共同财产的那一方,他的份额可以被调整减少乃至直接取消。
而在离婚结束之后,倘若另一方发现此前曾发生过这样的行为,他们仍然有权利向国家法律机构提出法律申诉,请求重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