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借用资质”,其实质即是投标人本身并不具备或者并未获得有效的投标资质。
为了使自身能够顺利加入竞标环节,投标人选择借助那些符合资质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领法定代表人授予的授权证明书;
并且擅自使用他人合法的公章,这样便能以看似合规且有效的方式参与竞标竞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借用他人资质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被现行法律所明确禁止的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活动(即俗称的“挂靠”行为)一旦经查证确属事实,将会导致此次投标及中标结果被判定为无效,甚至可能面临罚款处罚,更严重者,会限制其在未来某段时间内参与所有必须经过招标的项目竞争,甚至在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下还可能触犯刑法规定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