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设地域管辖制度乃是参照了诉讼当事人以及诉讼标的所在地这两大要素为基础,从而确立起了特定的人民法院对某种行政案件具有专属审判权的法律原则。
这项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对于涉及到限制受害人自由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而引发的争议诉讼,则应该由被告方所在的地区或者原告方所在的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
其次,如果争议诉讼的主题属于不动产领域,那么应归属不动产所在地地区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