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债务人,即便有意愿提前偿还所欠贷款,仍需支付因提前还款导致债权人额外产生的费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除非该行为不会对其权益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而对于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则必须在判定的期限内清偿完毕。
当债务人选择提前履行债务时,由此引起的债权人额外产生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债务人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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