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被追究的法定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消除对受害人实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负面影响、向公众公开表示歉意并做出适当赔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版权法规,扰乱市场秩序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政府的版权行政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罚金或者没收非法所得等各种行政处罚;
最后是刑事责任,对于情节特别恶劣、造成极大危害后果且达到刑法规定标准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将依照法律程序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