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哺乳期内的女性员工谙然处于特别保护之下,雇主避免安排该类员工参与加班工作。
因此,倘若遇有企业将此类员工孟浪地安排于哺乳期内从事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安排,女性员工有权直接予以回绝,并且雇主任何时候都不能以此作为借口来扣减她们的奖金或工资福利方面的权益。
若有雇主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苛刻条件相威胁,强行要求劳动者在哺乳期内延长工作时间,那么这些员工有权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起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责成雇主纠正这一非法行为。《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