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报警问题时,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对此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若受害人坚信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立案,可直接向检察院提起诉讼;
其次,检察部门有权依职权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缘由;
再次,若经过受害者的申诉或者检察院自行调查,认定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却未立案,那么,检察部门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原因进行详细陈述;
如认为公安机关的解释无法令人信服,则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尽快立案;
最后,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的通知之后必须立即立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