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限是由债权人和保证责任人共同商定并作出明确规定的。
如果双方达成的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主债项的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時期满,这种情况将被视作未作出任何约定。
若未签订此类约定或约定含糊不清,那么保证期间应确定为主债项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的六个月。
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未能就主债务履行期限达成遵从或存在旧有的分期付款等特殊情况下,保证责任的期限则需依据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所设定的宽限期为起点进行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